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编辑词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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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与业务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括: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根据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按运输方式分为海运代理、空运代理、汽运代理、铁路运输代理、联运代理、班轮货运代理、不定期船货运代理、液散货货运代理等;按委托项目和业务过程分为订舱揽货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航线代理、货物进口代理、货物出口代理、集装箱货运代理、集装箱拆箱装箱代理、货物装卸代理、中转代理、理货代理、储运代理、报检代理和报验代理等。
服务对象与业务角色
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涵盖为发货人服务、为海关服务、为承运人服务、为航空公司服务、为班轮公司服务、提供拼箱服务和提供多式联运服务。为发货人服务时,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包括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选择承运人并缔结运输合同、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办理货物保险、办理货物的拼装、在装运前或目的地分拨前把货物存仓、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手续、代表托运人支付运费和关税税收、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外汇交易、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并交给发货人、与国外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等。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进出口商品海关手续时,代表客户和海关当局负责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向承运人服务时,货运代理及时订舱,议定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并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在空运业上,货运代理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不同而不同,近年来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建立了与班轮公司及其他承运人之间较为密切的联系。
在提供拼箱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将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给各个收货人。货代签发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提单交给收货人。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承运人给货代签发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在提供多式联运服务方面,货代充当主要承运人,承担组织一个单一合同,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客户承担更高水平的责任,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全面的“一揽子”服务。
企业分类
以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以对外贸易运输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资公司,以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集海上运输、航空运输、航空快递、铁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汽车运输、仓储、船舶经营和管理、船舶租赁、船务代理、综合物流为一体。以实际承运人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等,专业化经营,与实际承运人关系密切。以外贸、工贸公司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五矿国际货运公司、中化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等,货源相对稳定,处理货物、单据经验丰富。以仓储、包装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北京市友谊包装运输公司、天津宏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储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凭借仓储优势揽取货源。以港口、航道、机场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与港口、机场企业关系密切。以境外国际运输、运输代理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华迅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华辉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国际业务网络较为发达。其他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资主体多样,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不一。
设立与备案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登记注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有与经营的业务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业务类型有所不同: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还需从事货代业务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的市场准入已改为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商务部颁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外商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香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有关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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