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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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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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分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中从事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就是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以委托人的性质为划分,可以分为货主的代理和承运人的代理。货主的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可进一步划分为托运人的代理和收货人的代理。承运人的代理是指接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委托,为了承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可进一步划分为水运承运人的代理、空运承运人的代理、陆运承运人的代理、联运承运人的代理。

以运输方式为划分,可以分为水运代理、空运代理、陆运代理和联运代理。水运代理提供水上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可具体划分为海运代理和河运代理。空运代理提供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陆运代理提供公路、铁路、管道运输等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可进一步划分为道路运输代理、铁路运输代理、管道运输代理等。联运代理提供联合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可进一步划分为海空运联运代理、海铁联运代理、空铁联运代理等。

以代理人层次为划分,可以分为总代理和分代理。总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作为在某个特定地区的全权代表,委托其处理委托人在该地区的所有货物运输及相关事宜。分代理是指由总代理人制定的在总代理区域内的具体区域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及其他相关事宜。总代理肯定是独家代理,但因独家代理并不一定拥有制定分代理的权利,所以独家代理不一定是总代理。

以代理业务内容为划分,可以分为国际货物运输综合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代理和报验代理。国际货物运输综合代理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国际船舶代理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国际运输船舶及船舶运输有关的业务。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接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报关代理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国际运输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结关事宜。报检代理接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事宜。报验代理接受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商品质量、数量、包装、价值、运输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检验及鉴定事宜。

经营范围与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第17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有关单证,并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有与经营的业务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如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还需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资格已由审批改为登记注册,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为保障货主利益,商务部颁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后即到各省商务厅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方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包括:中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年进出口贸易额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合营者在中方中占大股;外国合营者必须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外合营者均须有3年以上国际货运代理或外贸业务经营历史,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有较稳定的货源,有一定数量的货运代理网点;中外合营者任何一方不得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过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并受过处罚;水运和航空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5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申请设立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由中国合营者将申请文件报拟设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中国合营者持两项证书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祖国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有关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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