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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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缔结,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历史基础。现行国际申请与注册实务主要依据1989年通过的有关议定书及现行实施规则,由WIPO管理国际登记,并由各指定成员按其法律审查保护范围。

签订日期
1891年4月14日
全称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目录 · 5 个章节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英文为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缔结于1891年4月14日。它建立了通过集中程序向其他成员申请商标保护的制度,是今天马德里体系的重要历史基础。

协定与议定书

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对原有制度作了调整,使申请基础和成员参与等安排更灵活。二者在历史上共同构成体系框架,但不能因此认为今天申请人可以任意选择两套完全并行的程序。

WIPO说明,随着所有马德里联盟成员加入议定书,以及2016年有关协定条款适用被冻结,现行国际申请与注册由议定书主导。因此,介绍1891年协定时,需要同时说明现行议定书及实施规则,避免沿用只以已注册商标为基础等旧制度理解。

申请的基本方式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通常以原属局的基础商标申请或注册为依据,通过原属局提交国际申请,指定希望取得保护的成员。国际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可以比基础商标窄,但不能任意超出基础范围。

WIPO国际局检查相应形式要求,符合条件后进行国际登记、公告并通知指定成员主管局。各指定成员依据自身法律处理保护事宜,国际注册证不是自动在全世界生效的统一商标权证书。

地域保护与审查

申请人需要实际指定目标市场,费用和规则也随成员及商品服务范围不同。某个指定成员可能发出临时驳回,要求回应或处理异议;一个成员拒绝保护,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指定市场全部失效。

商标权具有地域和商品服务范围。相同名称在某国登记,不代表可以忽略其他市场的在先权利,提交申请前仍需开展相应检索,审查结果和实际权利状态也应持续跟进。

基础商标依赖与维护

国际注册在最初五年与基础商标存在依赖关系,基础申请或注册在法定情形下失去效力,可能相应影响国际注册。具体影响还涉及事件与程序开始时间等规则,不能仅按收到决定的日期作简单判断。

现行国际注册通常以十年为保护期限,并可依法续展;使用、权利维持和争议仍可能涉及各指定市场要求。地址、持有人或代理变化,也需通过适用程序更新,不能只处理国内基础商标而忽略国际登记。

跨境品牌经营

跨境卖家可围绕实际销售地、计划扩张市场及品牌商品类别选择申请范围。马德里体系提供集中申请和管理便利,但平台品牌备案、海关保护与本地维权等事项仍有各自程序。

现行制度和申请步骤可查阅WIPO马德里体系及官方问答,不宜使用过期成员数量或固定费用判断当前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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