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
编辑词条国际货物买卖指贸易双方针对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而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通常以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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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中针对实物商品开展的交易活动。其特点之一是营业地标准,即凡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可归入这一范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明确规定“货物”的定义,而采用排除法,规定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公约所调整的货物既包括存在物,也包括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它只调整国际“货物”的销售,不调整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也不调整一般不视为动产的货物。
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原则与国内交易类似。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许多国家国内法,交易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本着契约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意思自治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法律规范不一致的内容,也可以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但仍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订立和履行合同。
平等公平原则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处事、讲求信用、不能随意毁约,并通常不被允许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则体现为提升贸易交易效率,使用标准合同、单据或票据,以及交易内容单证化、信息化和无纸化趋势。
业务网络
国际贸易活动需遵守各种规则,并与各类机构和部门发生业务关系。一笔国际经济交易要经过一系列业务程序才能完成。贸易商无论从事出口还是进口,都受贸易制度、贸易政策、具体商品进出口政策及外汇管制等政府部门控制,因此需了解政府有关制度与政策。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类似竞赛场上的裁判,检验不合格或必须检验而未检验的商品不能出口和进口。海关是进出口商品合法进出的必经通道,商品需经海关验单、查货、征税、放行后才能实现进出口。保险、承运人和银行也是业务网络的重要环节:贸易商需熟悉保险公司条款和被保险人义务;需按运输行业规则和惯例与承运人合作;银行不仅提供资金融通、传递商业信息,还是货款结算的必要中介。代理人也在贸易商与业务部门之间建立联系,一方面增加贸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贸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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