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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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由商务部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目录 · 3 个章节

管理体制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进口或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进口许可证报关规范

进口许可证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口,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按相关制度,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即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般情况下为一批一证,即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如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在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国际贸易惯例办理,报关进口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最后一批进口时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出口许可证报关规范

出口许可证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出口,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按相关制度,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跨年度使用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逾期自行失效。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将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数量。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以及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实际出口数量核扣,最后一批出口时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溢装上限5%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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