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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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达成的、仅在协定成员内部适用的原产地法规与行政裁决。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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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标准

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给予的和单方面给予的特别优惠关税措施。为使优惠措施的利益不被其他国家享有,它对原产产品的要求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

原产地标准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完全获得标准除个别文字外,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没有本质差别;实质性改变标准则可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制造与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等方式。加工制造标准以清单方式列明某货物要获得原产产品资格必须经过的制造或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则规定加工增值价值、进口成分价值占成品离岸价格的比例等要求。

证书与运输要求

享受优惠待遇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应在货物进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出口该货物的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不能提交,由海关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货物放行后,收货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原产地证明的,经海关核实,确属应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对溢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优惠原产地规则还常包括最后加工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则。最后加工标准要求进口货物的最后一道加工制造工序必须在受惠国境内完成;直接运输规则要求进口货物必须从受惠国直接运输到进口国关境。由于地理位置或者运输路线原因货物不得不经过非受惠国时,货物可以作为例外,但不得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并且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货物不得经过任何其他处理。

分类与制度安排

优惠原产地规则可分为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和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又可分为完全获取或完全生产、实质性改变。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分类改变、税则分类改变的例外、价值含量、技术要求等类型。欧盟主要采纳税目改变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区则采用税则的章和目改变标准。

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包括最低限量、增长原则和累积规则。最低限量指产品的价值中取得当地价值的最低量;增长原则又称吸收原则,只要投入要素在加工过程中满足具体加工要求而获得原产地资格,该产品就被视为原产地产品;累积规则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成员方的非原产材料加工产品,而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包括双边累积、对等累积和充分累积。实际运作中,各类协定往往混合使用多种标准,使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复杂性。

影响与政策含义

优惠原产地规则在经济上的正当理由是要防止贸易转移,避免不享受优惠待遇国家的产品借道低关税的优惠贸易安排或普惠制国家来享受优惠低关税。它影响着大量世界贸易,同时也会产生贸易壁垒效应,鼓励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的内部贸易,排斥非优惠贸易安排竞争者的产品。

严格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会迫使成员国企业的外部供应从低成本产品转向原产于内部高成本的产品,以获得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从长期看,优惠原产地规则可能引起投资转移,非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可能到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境内投资办厂,使最终产品绕过壁垒取得原产地资格后进入市场,从而影响供给关系和生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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