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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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是一国或地区判断某产品是否为本国或本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标准,是签发原产地证的依据。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Origin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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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标准

原产地标准分为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大类。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指在出口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天然出产的产品在该国制造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指进口原材料在该国进行的制造加工达到一定实质性程度,使制成品在性质上、形式或用途上产生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改变,则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随着国际分工加强,一件货物的组成成分和制造过程往往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原产地判定既涉及技术问题,也涉及政策问题。

确立方式

原产地标准的确立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税号为基础。完整制造与细小程度的生产或加工,原产国无变化;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制造,包括原料、零件、组装,通常不改变原产国。细小程度的生产或加工不会改变商品本身的根本特性,税则分类中商品前4位税号不变。

实质性改变则表现为商品税则税号前4位变化,加工国为商品的原产地,原产地发生变化。实质性改变的补充规定还包括:加工后增值超过一定比例或生产加工程序较大,商品税则税号前4位虽不改变,但后4位变化,以加工国为商品的原产国。

税收筹划应用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不同税率的适用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对原产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对于按普通税率征税进口的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后,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指最惠国优惠关税所规定的税率。

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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