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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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贸易政策是国家广泛利用各种措施限制进口和经营领域与范围,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免受外国竞争,并对本国出口给予优待与补贴的政策。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Protective trad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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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涵

保护贸易政策表现为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限制外国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参与本国市场竞争,同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扩大出口,即奖出限入。一个国家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取决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国际经济中所处的地位。

历史类型

重商主义是十六至十七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欧洲各国普遍实行的保护贸易政策,代表商业资本利益,追求把金银财富集中在国内。早期重商主义注重货币差额,主张扩大出口、减少进口或根本不进口;晚期重商主义注重贸易差额,从管制货币进出口转为管制商品进出口,通过奖励出口、限制进口保证出超。

幼稚工业保护政策是十八至十九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美国、德国等后起国家实行的政策。这些国家工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竞争力,政府通过建立严格保护关税制度削弱外国商品竞争能力,并采取鼓励出口措施,以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发展。

超保护贸易政策是十九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各国普遍实行的政策,保护对象不再是国内幼稚工业,而是国内高度发达或出现衰落的垄断工业;保护目的变为垄断国内外市场;保护手段除关税壁垒外,还出现各种限进奖出措施。

新贸易保护主义形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是对二战后贸易自由化倾向的反省。其保护措施由关税壁垒和直接贸易限制为主逐渐转向间接贸易限制,政策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并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中国政策演变与适度保护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实行国家管制的封闭型保护贸易政策。改革开放后,转向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保护贸易政策,对外贸易活动由国家统一领导、控制和调节,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1992年以来,对进口贸易政策进行改革,贸易保护程度有所降低。

相关讨论提出适度保护贸易政策,以开放为前提,在开放基础上实施有目的、有选择的保护。保护对象应是幼稚产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而非全面保护或保护落后产业。幼稚产业的选择标准包括穆勒标准、巴斯塔布尔标准和肯普标准;保护还涉及保护期限、保护高度和透明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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