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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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是一国政府在特定期限内规定某种商品进出口数量的行政措施,属于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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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核心特征

数量限制指一国(地区)政府在通常为一年的期限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作出规定的行政措施,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它通过直接限定数量来抑制国际贸易的流动,而非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由于这类措施本身缺少透明度,容易被用于贸易保护目的的滥用。

具体表现方式

数量限制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施。配额是对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加以限制的行政措施,分为固定配额和关税配额:固定配额规定一定时期内准许进出口的最高数量或价值,超出限额即予禁止;关税配额则规定准予按免税或低关税待遇的数量限额,超过后按较高税率征收关税但不设限额。进口许可证制度要求某种商品的进口必须凭证进行,根据有无配额分为有定额许可证和无定额许可证,前者在预先公布的配额限度内发放,后者不公布配额依据、在个别考虑基础上发放。自动出口限制是指在进口方要求和压力下,出口方自行限制某种商品的出口金额或数量。数量性外汇管制则是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数量直接限制和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

与关税壁垒的比较及国际规则

与关税壁垒相比,数量限制具有数量性、强制性、歧视性、隐蔽性和随意性五个特征。关税主要通过价格变动限制进口,出口国可通过降低成本或出口补贴抵消其作用;而数量限制直接限定数量,出口国没有回旋余地。数量限制措施往往针对特定国家设立,许多措施不公开或没有明文规定,且常常朝令夕改。由于这些特征,世贸组织规则明令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数量限制的规则与关税减让占据同等重要地位。在GATT成立后的50年中,缔约方全体在监督各成员方清除已有数量限制方面取得了进展。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欧发达国家采用自愿限制出口协定、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新方式实行数量限制,农产品与纺织品也一度游离于总协定规则之外。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主张取消或减少非关税壁垒,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取消自动出口限制应作为更重要目标。乌拉圭回合在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方面取得进展:通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逐步取消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把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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