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损失
编辑词条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与责任认定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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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与适用情形
全部损失针对的是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发生全部灭失或可视为全部灭失的损害。这一概念在海上货物保险的理赔中用来确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范围。从实务看,全损的认定通常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单位相联系: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全部灭失可构成全损;一张保险单包括数类货物且每类货物分别列明数量和保险金额时,其中一类货物全部灭失也可构成全损;在装卸过程中一整件货物全损,或者驳船装运时一条驳船所装运货物全损,同样属于全损情形。
分类方式
全部损失可进一步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和协议全损。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典型情形包括保险货物被大火焚烧成灰烬、水泥被海水浸湿结成硬块而失去原有属性,以及战时货物被敌对国捕获并作为战利品分发、船舶航行失踪且相当时间内杳无音信等。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未完全毁灭,但救助或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保险价值,因而在保险处理上推定为全损。具体包括:修理费用估计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整理和发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后,收回所有权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部分全损在海上保险中主要针对货物而言。海上货物保险条款通常将全损缩小到保险标的的最小可分割单位,以扩大全损赔付范围。例如同一张保险单上载有两项以上保险标的,其中一项或几项发生全部损失;同一张保险单承保两类以上不同货物,其中一类或几类全部损失;同一张保单承保多张提单货物,其中一张或几张提单货物完全灭失;装卸或转船时整件货物全部损失;使用驳船驳运时同一驳船上的全部货物损失。如果受损货物不能按单位划分,则只能作为部分损失处理。
协议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害既非实际全损或部分全损,又未达到推定全损要求,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从业务关系或信誉考虑,一致同意按全损基础进行赔付,保险人以全部保险金额赔偿。协议全损并非保险标的真正达到全部损失程度,而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
委付与赔付处理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若要求按全损赔偿,必须经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补偿。委付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委付通知书必须及时发出;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明示或默示地承诺才能生效;必须是对全部标的物进行委付;不能附带任何保留条件。
在赔付方面,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被保险人,全额赔偿后即获得被保险货物残余价值的所有权。例如货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货物被烧毁丧失原有属性后,保险人应赔偿10万元,烧毁后的货物变卖所得残余价值1000元归保险人所有。对于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全额赔偿,但要求全额赔偿时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并在获得保险人同意后才能得到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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