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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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实现全社会物流高效运行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公共政策及干预行为,包括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措施以及政府对物流活动的直接指导。

税务与合规又称:PD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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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主体

物流政策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完善的物流政策体系可减少或降低物流的外部不经济,如交通拥挤、交通事故、噪音、空气污染等,并有助于扶持与促进物流事业发展,加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提高微观物流效率。物流政策的主体是指物流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机构,主要由立法、司法与行政机构三部分构成。

立法机构是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因国家政治制度和国情不同而形式各异。在西方,立法机构是议会;在中国,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机构是国家或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其制定的政策具有较大的适用范围与调整强度。司法机构负责执行立法机构制定的物流法律、法规,在中国包括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系统,以及其他具有部分执法权的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环境保护机构等。行政机构,特别是中央政府,有权制定并颁布有关物流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对全社会物流活动进行公开介入和干预。政府具有物流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和适用对象三种属性。

中国现代物流政策法规的局限性

中国现代物流相关政策法规在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方面存在若干局限。物流政策法规缺乏系统性,现代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涉及国家发改委、商务、交通、铁道、民航、邮政、海关、质检、公安、信息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各行其是,造成条块分割严重,政策法规缺乏统筹规划和整体协调,甚至出现职能重叠、政策冲突。

物流政策法规时效性不强。中国加入WTO后,需对现行有违WTO原则与精神的物流政策法规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但某些政策法规仍在延续原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的需要。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中小民营物流企业在融资信贷、用地标准等方面遇到的政策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物流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各部委或地方多以“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颁布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效力。

缺乏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定标准。中国物流标准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只颁布了《物流术语》、《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少数几个物流方面的国家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成本核算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还没有制定法定的国家标准。各类运输方式间装备标准不统一限制多式联运的开展,物流包装标准与物流设施标准间不统一影响运输工具的装载率和仓储设施的空间利用率。存在发展现代物流的“政策真空”,如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尚未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加以调整与规范,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物流人才的认证等问题也尚未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

构建物流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框架

构建中国物流政策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一套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市场经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既有法律类政策也有行政类政策,既有规制类政策也有促进类政策,既有效率类政策也有社会与环境类政策,既有全国性政策也有地方性政策的系统、综合、可操作的物流政策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符合市场经济原则;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原则;充分体现现代物流的特点,提高物流政策的系统性与综合调整能力;效率、社会与环境目标相互兼顾,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合理借鉴国内外经验;符合国情与区情。

中国物流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物流基础设施与物流网点政策、物流设备与工具政策、物流效率化政策等。物流基础设施与物流网点政策涉及铁路、公路、航路、管道以及大型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物流或配送中心、流通加工中心、物流园区等的规划、布局、建设、使用、维护、营运管理。物流设备与工具政策涉及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设备与工具的标准化的规范与推进,以及对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物流设备与工具的组织及其行为给予支持与援助。物流效率化政策重点在于推进全社会物流的信息化、标准化、共同化,以及各种物流方式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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