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
编辑词条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依据GATT相关条款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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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定位与来源
保障措施是成员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其目的在于使成员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在特殊情况下免除相关WTO协定义务,以补救严重损害或避免威胁后果。它体现了国际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该措施首次纳入国际条约可追溯至美国与墨西哥的《互惠贸易协定》,后进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1947年GATT,其中第19条尤为突出。乌拉圭回合达成《保障措施协议》,以1994年GATT第19条为基础,规范保障措施实施并处理灰色区域措施。
实施条件
成员实施保障措施需具备进口急增、进口急增原因和进口急增后果等条件。原因须为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承担WTO义务的结果。后果是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重损害指对国内产业总体状态造成重大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是明显迫近的,并基于事实而非想象或推测。
程序与限制
程序包括调查、通知与磋商、实施措施。调查可由符合条件的国内产业或成员政府书面申请,受理后审查证据、评估相关因素并确认进口急增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向利害关系方公告、举行听证并提供陈述机会。实施成员应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并与相关成员磋商。措施方式包括提高关税、关税配额和数量限制等,应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协议规定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全部期限包括临时措施不超过8年;临时保障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期限不超过200天且计入总期限,主要采取关税形式。实施应遵循无歧视原则,并禁止灰色区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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