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
编辑词条国民待遇是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船舶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通常以国民待遇条款形式列入贸易条约,并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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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含义
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主体在东道国是否获得与本国主体同等的民事和经济待遇。它通常被写入贸易条约,与最惠国待遇相互配合:最惠国待遇处理不同外国之间的非歧视,国民待遇处理外国与本国之间的非歧视。其实施往往以国内法规定和互惠安排为基础。
历史发展
1804年法国《拿破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的本国如与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外国人在法国也可享有同样民事权利;第13条规定经政府许可在法国设立住所的外国人,在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次以国际公约形式明确规定国民待遇,要求联盟成员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享受各该国法律已经或今后可能授予本国国民的工业产权保护,并保障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此后,GATT第3条等现代国际经贸规则也采用类似制度。
适用范围与限制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涉及外国公民个人和外国企业的经济权利,如移民、财产购置、工商业经营和法律保护;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捐税;船舶航行权与港口使用权;利用铁路运输与过境转口的待遇;以及发明权、专利权、著作版权、商标注册权等。国民待遇并非在具体民事权利上让外国人与本国人完全一样。为维护本国安全和社会利益,各国会把国民待遇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中国相关立法曾规定外国人不能在中国军事、外交、公安和机要部门服务,也不能充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当前国民待遇多为互惠待遇,并常以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对外资企业的内容
围绕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文献将其内容概括为几个方面:投资领域、开业权及开业条件上,除按国际惯例禁止的产业外,内资企业可投资的产业外资企业也可投资,允许开业的行业在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上内外资一致;企业获得生产要素的条件,如土地使用权、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雇用劳动力的程序和条件等要求一致;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控制权、具体经营管理权、金融权、税收待遇、价格收费、变更和终止等方面内外资待遇一致;投资者权利保障,如工业产权拥有处置运用、资产处置、股权转让、对外抵押、企业解散资产最终处置等内外资一致;投资者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合同订立、履行、谈判执行和参与诉讼等内外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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