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
编辑词条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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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范围
海关行政复议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复议主体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法律依据正确等)、公开原则、公正原则(用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解决矛盾和争议且不得回避与不作为)、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和有错必纠原则。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包括: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程序与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阶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一个管辖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属于本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所属复议机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不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包括审阅复议材料和全案卷宗材料,核对证据材料、调查研究、搜集证据,审查原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复议决定类型包括: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决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原海关行政行为具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特征与作用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复议机关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包括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使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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