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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政策之区域贸易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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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区域贸易支配 区域贸易支配是指区域内 和地域之间通过签署区域贸易协议等方法,使得在区域内进行的贸易比在区域外的自由化水平高,简言之就是特定 或地域之间的优惠贸易支配。 当代...

什么是区域贸易支配

区域贸易支配是指区域内 和地域之间通过签署区域贸易协议等方法,使得在区域内进行的贸易比在区域外的自由化水平高,简言之就是特定 或地域之间的优惠贸易支配。

当代的区域贸易支配也被称为“WTO加强型”(WTOplus),从这个名称可以看出,区域贸易支配其实早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关税减让规模,甚至超过了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规模。

区域贸易支配的主要法律模式

依据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水平的不同,区域贸易支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支配程度的不同,也决议了其可以依次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主要包含:

(1)优惠贸易支配/优惠贸易区,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更低级和更松散的一种表示形式,在优惠贸易支配成员国间通过协议等方法,对全体商品或一部分商品规定其特殊的优惠关税。

(2)单一商品的经济一体化,是指把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置于一个超 的高等管理机构控制之下。其权利包含为所有成员国规定生产配额,为过剩工人的重新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并且制订一些规则来防止不公正的竞争,例如,欧洲煤钢共同体、美加汽车产品协议、非洲木材组织等。

(3)自由贸易区,是指成员国之间破除全体贸易障碍,实现贸易自由化,但各成员国享有自决权,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

(4)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完整撤消关税等贸易壁垒,在各成员国实施自由贸易政策。关税同盟相似于自由贸易区,前者与后者不同的是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用共同关税,实施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例如,东非共同市场。

(5)共同市场,是指以关税同盟作为基本,不仅在成员国间清除贸易障碍,实施贸易自由化,而且还许可技术、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间流动,并制订共同的经济政策。

(6)经济同盟,各成员国间不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整自由移动,树立对外共同关税,还要求各成员国制订和实施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与社会政策,通过实施统一的经贸政策,逐步破除政策方面的分别,调和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使之形成一个宏大的经济实体,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

(7) 同盟或完整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更高形式也是其更后阶段。在此阶段,区域内各国真正成为一个 ,一体化中央当局不仅统制货币与财政政策,而且还有一个中央议会,它拥有一个 的全体权利。欧洲经济共同体1988年提出在1992年实现“大市场”的目的,就是向这种一体化方向发展。另外,还有些区域性集团组织形式,例如,东南亚联盟就是一个经济、 、社会和文化合作的组织。

可见,依据经济一体化水平的不同,区域贸易支配的主要法律模式也出现出不同的类型,各种类型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自由贸易协议的内容取决于成员国选择的自由化范畴。作为基本要求,自由贸易协议要包含削减和撤消关税及限制贸易法规所涵盖的产品规模、逐步撤消贸易壁垒的时间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援办法的实用等。关税同盟协议则还要包含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内容。此外,成员还可选择在投资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采购、竞争政策等更深层次上实行一体化。有些成员甚至还增长了关于环保和劳工准则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不同的区域贸易支配形式会给成员国带来不同收益,但也需要其让渡不同水平的 主权,因此,各成员国会谨严衡量自己的利弊得失,相互调和以做出决定。

区域性贸易支配的主要形式

关税同盟(customunion)以单一关税范畴取代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范畴,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征收相同税率的关税,即关税同盟的两大要素在于:撤消内部贸易壁垒,对外实施统一的保护性办法。典范代表如欧盟。

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废除内部相互间的贸易障碍,对外则保持各自实行的关税税率,各自仍然保存其对于非成员国的保护贸易政策与相应办法。可见自由贸易区并非一个新建的关税范畴,对外也没有统一要求,其缔约国各自依照WTO规范与其他WTO成员方进行贸易。典范代表如NAFTA。

也有学者以为区域性贸易支配有三种形式,即除了以上两种还包含旨在过渡到这两种形式之一的“临时协议”(interimagreement)。过渡性的临时协议是指: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需要必定的时间,在完成这些过渡性支配时,各组成的关税国土不必立即撤消所有内部贸易壁垒,而可以在必定时代内逐步过渡。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差别在于:前者对内没有关税,对外则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的各加入国仍然坚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域内成员国的产品实施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更惠国待遇。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广泛、更基本的合作形式。据WTO统计,截至2002年3月1日,正在实行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中,绝大多数是自由贸易协议,占所有区域贸易支配的72%,共有175个,关税同盟22个,占9%,服务贸易协定及部分授权条款实行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共46个,占总区域贸易一体化的19%,其中除货物外,还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7个自由贸易协定和1个关税同盟支配。目前,区域贸易协议除了传统的双边、复边的形式以外,还涌现了区域贸易集团之间正在会谈签署协定,如欧盟一南方共同市场。

区域贸易支配的特点

首先,区域贸易支配是对世贸组织更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签署协议的成员彼此给予的优惠待遇不必依照世贸组织更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区外的世贸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协议成员之间的排他性支配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其次,区域贸易支配具有贸易创造后果。区域内撤消关税和非关税办法后,增进了成员之间的贸易来往,相互间的贸易量大幅增长,即发生贸易创造后果。这是各国(地域)积极签署区域贸易协议的主要动机之一。

第三,区域贸易支配存在贸易转移后果。区域内撤消关税和非关税办法后,在区域内部开展贸易的成本将低于同区域外 开展贸易的成本,成员方以往同区域外 或地域开展的贸易,部分会转成与区域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两种效应的同时作用下,形成了参与区域贸易支配受益,被排挤在外受损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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