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行条例》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技术规范的强迫...
依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行条例》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订 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的,应该依法及时制订,未制订之前,可以参照 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准则进行检验。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依据 规定实行抽查检验。
质检总局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准则,可以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办法的技术规范和准则。
声明:本文系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立场。文中涉及的平台规则、费率及出海政策具有时效性,实际运营请以平台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如有版权争议、内容勘误或业务交流,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二维码加载中...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使用账号密码登录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