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税收居民身份如何认定(企业版)-ESG跨境

CRS 税收居民身份如何认定(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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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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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税收居民身份如何认定(企业版)

谈及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的时候,我们总是强调让账户持有人断定清晰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各国(地域)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尺度并不一致。

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取住所(居所)尺度和停留时光尺度,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域)的税收居民。

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取注册地尺度和管理机构所在地尺度。

懂得清晰各国度(地域)对企业(或实体)税收居民的界定,便会清晰有一部分被称之为“税收透明体”的实体不被各国(地域)认定为税收居民,而依据CRS的请求,这类实体属于应报送实体。

中国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按照外国(地域)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含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外国(地域)法律成立的企业,包含按照外国(地域)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行本质性全面管理和掌握的机构。

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实体。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责任人。

依据 CRS 请求,税收透明体也属于应报送实体,例如合伙企业。

中国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实体被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1.(当实体为公司时)在中国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于中国香港境外注册,但其重要管理或掌握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公司。

2.(当实体为非公司时)依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实体,或者在其他国度或地域的法律设立,但其重要管理或掌握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实体。

法律意义上所指的“重要管理或掌握”,没有请求管理和掌握皆必需在中国香港产生。

“管理”是指日常的业务和运营管理,或履行更高管理层作出的决策等。

“掌握”是指更高管理层对整体业务经营的掌握权,如制订核心经营策略、制订战略决策、融资决策、事迹评估等。

新加坡

依据所得税法案第 2(1)节有关新加坡税收居民的法律定义,“新加坡税收居民指:

1. 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境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或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超过183 天的个人;

2. 在新加坡境内经营且重要管理机构位于新加坡境内的公司或其它团体。

“其它团体”指:政治团体、高校、互助会、联谊会等,不包含公司和合伙企业。

总的来说,其它团体包含俱乐部、社团、管理公司、贸易协会、市镇理事会和其它非法人组织。

依据上述定义,公司和其它团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依据其重要管理机构所在地肯定。

“重要管理机构”指作出经营战略决策(如公司政策或发展战略等)的机构。重要管理机构所在地重要基于客观事实进行认定。通常来说,制订战略决策的董事会召开地点是症结的斟酌因素。

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以下实体视为税收上的透明体:

1.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归属于独资企业经营者个人,因此由其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责任;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由每个合伙人就其分得的收入份额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责任。

英国

大部分情形下,在英国注册成立或在英国进行管理及掌握的实体都被视为英国税收居民。

如果一家实体管理及掌握在英国开展,但是在英国以外地域设立(或者相反的情形),则该实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依据相干双边税收协议判定,或者该实体可能视为“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即被多于一个管辖区认定为税收居民。

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依据 CRS 的尺度,应申报的实体也包含税收透明体(如合伙企业等)。出于 CRS信息报送的目标,一些在当地法律下不被视为应纳税的实体,也会被视为当地的“税收居民”。例如,虽然合伙企业的应纳税人是合伙人,而非合伙企业本身,但如果合伙企业的管理及掌握地在英国,就CRS申报而言,该合伙企业也会被视为“英国税收居民”。

加拿大

如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被断定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1. 在 1965 年 4月 26 日以后在加拿大注册成立;

2. 在 1965 年 4月 27 日前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并在 1965 年 4月 26 日以后的任何纳税年度,该企业在普通法原则下已是加拿大税收居民,或在加拿大境内开展经营运动。

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合伙企业在加拿大一般不负有纳税责任,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合伙人的层面征税。然而,就CRS而言,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位置于加拿大的,应视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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