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不可抗力事件性质与规模的商定方法要合理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规模,通常有下列几种商定方法,我们应在衡量利弊的基本上,选用其中有利的一种。 1.概括规定 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
(一)对不可抗力事件性质与规模的商定方法要合理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规模,通常有下列几种商定方法,我们应在衡量利弊的基本上,选用其中有利的一种。
1.概括规定
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那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义务”;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不能实行,产生事件的一方可据此免除义务”。这类规定方法过于笼统,含义隐约,解释伸缩性大,容易引起争议,合同中不宜采取。
2.具体规定
即在合同中详列不可抗力事件。这种一一列举的方法,虽然明白具体,但文字烦琐,且可能涌现遗漏情形,因此也不是更好的方法。
3.综合规定
列明经常可能产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斗、洪水、地震、火灾等)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赞成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这种规定方法,既明白具体,又有必定的灵巧性,是一种可取的方法。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二)商定不可抗力条款应体现公正合理原则
不可抗力条款应对买卖双方都有束缚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产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实行合同责任,均可免除义务。过去我国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订购货物时,在进口合同中仅片面商定“如卖方产生不可抗力事件可免除义务”的条款,这种显失公正的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该完备
为了便于实行合同和按商定方法及时处置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该完备。在实际业务中,有的合同只商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规模,而对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出证和如何处置等事项,却缺少明白具体的规定,以致影响对不可抗力事件作出及时要善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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