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ESG跨境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来源网络
来源网络
2018-07-11
点赞icon 0
查看icon 605

联合公告〔2018〕5号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前期试点情况

联合公告〔2018〕5 号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以上调整外,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日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搜索 放大镜
韩国平台交流群
加入
韩国平台交流群
扫码进群
欧洲多平台交流群
加入
欧洲多平台交流群
扫码进群
美国卖家交流群
加入
美国卖家交流群
扫码进群
ESG跨境专属福利分享群
加入
ESG跨境专属福利分享群
扫码进群
拉美电商交流群
加入
拉美电商交流群
扫码进群
亚马逊跨境增长交流群
加入
亚马逊跨境增长交流群
扫码进群
《开店大全-全球合集》
《开店大全-主流平台篇》
《开店大全-东南亚篇》
《CD平台自注册指南》
《开店大全-俄罗斯篇》
《韩国站内推广指南》
《韩国热销品预测》
《开店大全-日韩篇》
《开店大全-拉美篇》
《开店大全-欧洲篇》
通过ESG入驻平台,您将解锁
绿色通道,更高的入驻成功率
专业1v1客户经理服务
运营实操指导
运营提效资源福利
平台官方专属优惠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