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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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经营者

认证经营者(AEO)是海关基于企业合规与供应链安全认定的资格。介绍2026年中国海关认证分类、管理要求、国际互认及贸易便利的适用边界。

区域通关

区域通关是跨关区监管与业务协同的改革概念。介绍从区域试点到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申报地点、口岸验放、转关和单一窗口的区别。

申根协议

申根协议推动欧洲国家取消常规内部人员边境检查。介绍申根区范围、短期签证及停留规则,并区分人员通行与欧盟货物通关、海关同盟制度。

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是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出口税则及有关归类规则,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归类需结合货物实际状态、材料、功能、用途和相关注释判断,其结果关系到税收、监管条件、贸易统计及企业通关安排。

水货

水货是市场俗称,通常指通过当地品牌正式销售渠道以外的途径流入市场的商品,在一些语境中与平行进口货品相近。这个称呼不能单独证明商品真伪、进口是否合法或有无保修,购买和经营时应分别核对来源、进口手续、版本差异和售后条件。

入境摘要申报

入境摘要申报(ENS)是向欧盟及相关适用地区海关提前提交货物安全与安保数据的申报,用于装载前或抵达前风险分析。ENS通过ICS2等适用渠道办理,与进口清关、过境申报和运输工具抵达通知不同,数据及期限依运输方式和业务模式确定。

平行进口货品

平行进口货品通常指在境外经权利人或其同意投放市场,再由目的地官方授权分销渠道以外的进口商购入和销售的真品。其特点在于渠道并行,而不是假冒;能否进口及销售需结合目的地知识产权、商品准入、海关和消费者保护规则判断。

骑缝章

骑缝章是跨越文件页边或单据接缝加盖的印记,用于把多页文件或相连凭证对应起来,便于核验是否发生换页、增页或减页。它是文件完整性管理措施,不能单独证明印章真实、签署人有权代表单位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两港联动

两港联动在上海港相关业务中,指将原本陆路直送洋山装船的出口集装箱,改为先送外高桥港区,再通过水路驳运至洋山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的作业模式。该词条对应上海两港历史试点,实际受理、船期、费用和监管手续应以当前业务安排为准。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以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方法。它按海关估价规则适用,需要确认货物和交易可比性,并依据客观量化资料调整商业水平、数量和运输费用差异。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是中国过去对部分可用作原料废物实行进口许可管理时使用的历史证书。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不再审批发放相关限制进口许可证;符合规定且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再生原料应按其现行规则区分。

口岸查检

口岸查检是对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环节实施的有关核查和检验检疫活动。旧报检资料常用它描述产地检验合格货物运至出口口岸后的复核;现行业务应按海关查检要求及商品风险办理。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建设中的跨部门联网应用体系,通过身份认证、业务数据交换与联网核查,支持进出口贸易相关管理和企业办理。其历史功能清单应与现行业务入口和制度变化区分阅读。

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货物是跨越关境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进口、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等情形。不同用途和监管方式决定申报、税款、查检及后续核销等手续,放行与解除监管应分别理解。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依具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备相应资格,并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及后续管理的主体。委托他人办理手续不改变申请人对资格、资料真实性及货物使用管理的责任。

价格准则

价格准则是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规则。介绍成交价格条件、费用调整、运保费、折扣及关联交易,并区分合同价格与海关计税价格。

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载运人员、货物和物品进出关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车辆等。介绍运输工具申报、动态监管、舱单及所载货物手续的区别。

减税

减税是依法减少部分税收负担的安排。介绍税基、税率及税额形式,区分免税、退税和补贴,并说明优惠办理、证明资料及进口减免税后续监管。

海关申报要素

海关申报要素用于描述货物属性和交易监管信息。介绍商品归类、品牌型号与参数填报、资料核对,以及跨境企业商品数据维护和申报更正。

红绿通道

红绿通道是海关对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实行的申报模式。红色通道用于依法需要书面申报或不明确规定的人员,绿色通道适用于没有应书面申报物品的人员。选择绿色通道并不免除海关检查,商业货物也不能借旅客通道替代正常货运手续。

海关行政复议调解

海关行政复议调解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组织当事人协调解决争议的制度。调解须合法、自愿,达成协议后依法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继续依法审查或作出复议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撤回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后终止复议。和解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其程序和效力与调解书不同。

海关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和裁判的制度。起诉需核对受案范围、复议前置、期限、被告及管辖;经复议维持原行为时,原海关与复议机关通常为共同被告。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是依法可以请求复议机关审查的海关行政行为及相关事项,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纳税争议和特定不履行职责行为等。是否属于受案范围,还需结合申请人的利害关系、行为性质及法定前置条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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