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际案例说明为什么在办理商标注册查询时要重视查询内容的明晰性
在商标申请中,每类商标可以选择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因而不少人以为在各类中进行全类查询会进步查询通过率,即查询成果中供给了某类3组、7组有在先权力,就以为其他组还可申请,其实这种办法会严重影响商标查询成果,下面以一个实际商标为例解释。
某公司是以加工肉制品为主的食品生产企业,须要注册“田园”商标,如果代理人以为29类商品该企业大都会涉及,对其进行全类查询,会发生这样的查询成果:
引证商标:田园;
注册号:1341689号;
公告期:702期。
因为在商标查询中,有些商标如果进行该类整体查询会涌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相干信息,商标局无法一一供给,一般只供给1-3个雷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干信息。
如果根据上述查询成果,1341689号商标注册规模为2909和 2913组商品,得出除2909组、2913组外的商品该企业均可进行商标申请的结论,再以此代理29类包含2901组在内的其他商品的“田园”商标申请,则该企业的主要产品肉制品很有可能在商标局的本质审查中被请求部分删除,因为在与“田园”商标近似的在先权力中,还有下列情形:
引证商标:田园人家;
注册号:1526537;
公告期:760期。
而1526537号“田园人家”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重要商品为 2901组的肉食制品。
因此建议:对于有明白产品或服务项目标企业,办理商标查询时应明白到群组,尤其是涉及注册量大的3类、5类、9类、25类、29-33类相干产品,更应看重查询内容的明晰性,对于为扩展掩护而申请的防御性商标注册,可选择全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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