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议”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中国于1988年11月开端应用国际商标注册商品分类,1993年7月1日商标法修改案实行后也开端应用国际服务分类。1994年8月9日,我国参加了该协议。"尼斯协议"重要规定了货物和服务的分类,将货物和服务分为34类和11类,为商标检索和商标管理供给了极大的方便。
尼斯分类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类别划分的货物和服务分类,另一部分是按字母次序对货物和服务的分类。
商品和服务按类别表按类别1-42的次序排列。每个类别有一个类别编号和题目,每个类别概括了这类商品的特色和规模,最后列出了该类别所包括的所有货物或服务,每个类别都有一个搜索序号。此外,每个类别都有一个解释,解释哪些商品重要包含在这一类别中,如何区分这类商品与相干的货物类别,以及如何划分边沿商品类别。本解释对某些令人迷惑的商品的分类有很大的赞助。
另一部分是按字母次序分类的货物和服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英文和法文次序出版了商品和服务细目。中国商标主管部门还依照汉语拼音的次序支配和印制了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应用此表引用一般商品的类别与查找字典一样便利。例如,一家生产电视机和照相机的企业要在这两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很容易发明这两种商品按汉语拼音的次序分为第九类。例如,生产食品的企业必需在牛奶和冰淇淋上申请商标注册。借助这种情势,很快就可以发明这两种商品分离属于第四类和第三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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