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要求必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新《公司条例》第456条保持对大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团体担负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但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长透明度及进步董事的问责性。
新《公司条例》实行后,若该私人公司并非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法人团体可持续担负或被委任为其董事。但是新《公司条例》第457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
依据新《公司条例》第458条,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指导有关公司委任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该规定。如不服从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指导,该公司及其每名义务人均属犯法,各可处分款100000元,及在有关罪恶连续期间,另各处分款每日2000元。
新《公司条例》预计于2014年在所有从属法例获通过后实行。新规定实用于依据新《公司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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