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ESG跨境

注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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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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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

注册商标侵权断定尺度,商标侵权有哪些行动?

以下是小贝搜集到的桑侵权断定尺度

第一条

为增强商标执法指点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晋升执法程度,强化商标专用权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行条例)以及相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订本尺度。

第二条

商标执法相干部门在处置、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实用本尺度。

第三条

断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须要断定涉嫌侵权行动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应用。

商标的应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合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运动中,用以辨认商品或者服务起源的行动。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示情势包含但不限于:

(一)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法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应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解释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应用在与商品出售有接洽的交易文书上,包含商品出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合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示情势包含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应用于服务场合,包含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供给服务所应用的相干物品上;

(二)商标应用于和服务有接洽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定、维修保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运动中的具体表示情势包含但不限于:

(一)商标应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应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应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应用,包含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供给的应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应用在网站、即时通信工具、社交网络平台、运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应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应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潢装饰上。

第七条

断定是否为商标的应用应该综合斟酌应用人的主观意图、应用方法、宣扬方法、行业通例、花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的情况包含未获得允许或者超越允许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目等。

第九条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出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名称雷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效、用处、重要原料、生产部门、花费对象、出售渠道等方面雷同或者根本雷同,相干大众一般以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供给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服务名称雷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标、内容、方法、供给者、对象、场合等方面雷同或者根本雷同,相干大众一般以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应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度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应用的名称,包含《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收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

相似商品是指在功效、用处、重要原料、生产部门、花费对象、出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必定共同性的商品。

相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标、内容、方法、供给者、对象、场合等方面具有必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断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相似商品或者相似服务,应该在权力人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

断定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相似商品或者相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该基于相干大众的一般认识,综合斟酌商品的功效、用处、重要原料、生产部门、花费对象、出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相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该基于相干大众的一般认识,综合斟酌服务的目标、内容、方法、供给者、对象、场合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相似服务。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雷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整雷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后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根本无差异、相干大众难以分辩的商标。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拟,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雷同的情况包含: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次序均雷同的;

2.转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根本无差异的;

3.转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根本无差异的;

4.转变注册商标色彩,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明显特点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长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少明显特点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明显特点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示情势等视觉上根本无差异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法雷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根本无差异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明显三维标记和明显平面要素雷同,或者根本无差异的;

(五)色彩组合商标中组合的色彩和排列的方法雷同,或者根本无差异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雷同,或者根本无差异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后果或者听觉感知上根本无差异的。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拟,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法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记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色彩组合商标的色彩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尺度》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断定。

第十七条

断定商标是否雷同或者近似,应该在权力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断定与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该以相干大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尺度,采取隔离视察、整体比对和重要部分比对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断定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应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或者相似服务上应用雷同、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还应该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杂进行断定。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杂包含以下情况:

(一)足以使相干大众以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力人生产或者供给;

(二)足以使相干大众以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供给者与注册商标权力人存在投资、允许、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干部门断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杂,应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形;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相似情形;

(三)注册商标的明显性和著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色及商标应用的方法;

(五)相干大众的注意和认知水平;

(六)其他相干因素。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转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应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雷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自行转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应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相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杂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应用,与他人注册商标雷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在同一种或者相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应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杂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色彩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色彩,但以攀附为目标附着色彩,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相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杂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注册商标著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力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应用与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标记的,应该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运动中,承揽人应用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附赠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售不知道是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通例,且价钱显著低于市场价钱的;

(二)拒不供给账目、出售记载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烧毁物证,或者供给虚伪证明、虚伪情形的;

(四)相似违法情况受到处置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供给者”是指涉嫌侵权人自动供给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接洽方法等精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供给虚伪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供给者的,不视为“解释供给者”。

第二十九条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售不知道是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滞出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干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滞出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出售的,应该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实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行商标侵权行动而不予禁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干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力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诉后,仍未采用必要办法禁止商标侵权行动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第三十一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雷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干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干大众发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动。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该掩护合法在先权力。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干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必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应用并为必定规模内相干大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该斟酌该商标的连续应用时光、出售量、经营额、广告宣扬等因素进行综合断定。

应用人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在原应用规模内持续应用:

(一)增长该商标应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转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构造、书写方法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差别为目标而进行的转变除外;

(三)超越原应用规模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行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动”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干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占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分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行商标侵权行动的。

第三十五条

正在国度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实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断”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布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进程中,商标执法相干部门可以请求权力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力人生产或者其允许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识别看法。权力人应该对其识别看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商标执法相干部门应该审查识别人出具识别看法的主体资历及识别看法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颠覆该识别看法的,商标执法相干部门将该识别看法作为证据予以采用。

第三十七条

本尺度由国度知识产权局负责说明。



下面小贝再给大家搜集到了重要的商标侵权行动有哪些?

1.非法应用商标的行动,即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允许,在雷同或者相似商品上应用与其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动

2.出售侵权商品的行动,即出售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动。如果出售者向花费者供给侵占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会伤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和花费者的好处。

3.商标标记侵权行动,即捏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记或者出售捏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记的行动。

4.反向假冒行动,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赞成,改换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之又投入市场的行动。反向假冒行动因其在客观上减少了他人商标在市场上的涌现机遇,是对他人展现其商标权力的剥夺。

5.在雷同或者相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应用,误导大众的。

6.故意为侵占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供给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便条件。该行动属于间接侵权行动,在事实上助长了直接侵权行动的产生。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雷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雷同或者相似商品上突出应用,容易使相干大众发生误认的。

8.复制、模拟、翻译他人注册的闻名商标或其重要部分在不雷同或者不相相似商品上作为商标应用,误导大众,致使该闻名商标注册人的好处可能受到伤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雷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干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干大众发生误认的。原有的法规只是制止将他人的闻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一般的注册商标被消除在外。

10.傍名牌的行动,即登记或应用与他人雷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干大众对其商品的起源发生混杂,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或者超越他人注册商标核定应用商品的规模,或者以转变明显特点、拆分、组合等方法应用与他人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行动。

11.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力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行动。在先权力人以他人注册商标应用的文字、图形等侵占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力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12.冒地理标记或对地理标记进行虚伪表现的行动。一方面,并非来自地理标记、标示地区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假冒地理标记,获取非法好处;

13.定牌加工行动。定牌加工是指企业接收委托人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全体交付委托人,仅收取商品加工费的行动。

14.网络商标侵权行动。网络的无国界特色,造成商标可能在全球规模内被应用,这使不同国度从事雷同业务的企业应用雷同或近似商标成为可能;网络的迅速和便捷也大大方便了网络商标侵权行动的产生。

1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伤害的商标侵权行动。这一规定属于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的侵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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